2020年2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2020年第6號”公告發布《鋁行業規范條件》,這是對2013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進行的修訂,也是繼2007年發布《鋁行業準入條件》以來進行的第二次修訂(2013年版將名稱修訂為《鋁行業規范條件》)。
安泰科組織專家團隊,對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進行了認真學習和研讀,整理出我們對政策的理解,供企業參考。
背景
近年來,國內鋁行業在產業政策、產業規模、產業結構、資源形勢、環保要求等方面,與2013年相比均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同時自身的技術裝備、節能減排水平也有較大提升。因此,為適應鋁行業發展實際,切實發揮《鋁行業規范條件》對行業發展的引領性作用,對其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在宏觀環境發生變化的大背景下,2020年版《鋁行業準入條件》總體上更加突出引導高質量發展、完善管理機制的政策主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政策定位:“推進供給側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中國鋁行業供給側改革取得顯著成效,電解鋁產能的無序擴張得到有效遏制,產能過剩的歷史癥結被徹底消除,進入了提升發展質量的新階段。加快轉型升級,促進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是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鋁行業發展的重點。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將“推進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作為政策定位,順應時代的變化,符合當今產業發展的現實需求。
二、政策范圍:針對建成企業的引導性文件
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是對穩定運行一年以上項目的評估和認可,不再把新建企業納入規范的范圍,強調其作為促進技術進步和規范行業發展的引導性作用,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僅作為金融機構或地方政府對相關項目進行支持的參考依據。另外,氟化鹽、炭素等輔料企業不再列入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的管理范疇。
三、體系設置:既保持了延續性,又體現了先進性
對照2013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的整體框架沒有改變。由于不再涉及新建項目,除將2013年版的第一節“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等前置性要求改為“總體要求”之外,其余的內容設置沒有變化,分別為(二)質量、工藝和裝備,(三)能源消耗,(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五)環境保護,(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七)規范管理,(八)附則等,共計八個部分,保持了規范條件的延續性。同時,為體現規范條件的先進性,根據實際情況對技術經濟指標的設置進行了修改,提高了整體要求水平,且更加突出創新、綠色發展理念;另外,進一步強調市場化手段的運用,在質量、能源、環保、安全等環節都提出了管理體系建設的要求,并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認證,旨在通過專業化的源頭管理,提升企業自身的質量、安全、環保水平。
(一)總體要求
強調項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等前提條件;由于不涉及新建項目,不再對企業布局、生產規模、資金比例及主要外部條件進行要求。另外,強調鋁土礦資源保障對于氧化鋁生產的重要性,但取消了對配套礦山比例、保障年限的具體要求,更加符合國內鋁土礦資源現狀以及大量使用進口鋁土礦的實際情況。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強調相關指標與行業標準的有效銜接,取消了所引用標準的年份后綴,避免了因標準修訂而無法對應的問題,確保了規范與標準的統一性;另外,新增了再生鋁質量要求指標,符合中國再生鋁行業不斷發展的現實需求。
對電解鋁生產裝備,取消了要達到160kA及以上容量的具體要求,改為“高效低耗、環境友好的大型預焙電解槽技術,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描述,為今后電解鋁技術發展留出了創新空間;另外,新增了鼓勵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的要求,突出了規范條件的先進性和引領性。
(三)能源消耗
要求企業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按照鋁土礦種類(一水鋁石、三水鋁石)的不同,對氧化鋁生產的能耗指標進行差別化區分,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對于電解鋁生產,對2013年版的能耗指標要求進行了修訂,鋁液綜合交流電耗從13350千瓦時/噸調整為不大于13500千瓦時/噸(不含脫硫脫硝)。安泰科根據行業實際能耗情況估計,約50%以上的企業可以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
另外,對于一直沒有實現產業化的粉煤灰制備氧化鋁生產工藝,2020年版《鋁行業規范條件》未有提及。
(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鋁土礦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規范條件中不再做具體指標要求。氧化鋁生產,根據鋁土礦鋁硅比的不同,對回收率的要求進行了區分。電解鋁生產的氧化鋁、氟化鹽、炭素的單耗和2013年版相比沒有變化;增加了鼓勵電解鋁余熱回收利用的內容,這是一項國外電解鋁行業正在推行的能源綜合利用新技術,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電解鋁生產的單位能耗,也是中國電解鋁行業提高能源效率的發展方向。
(五)環境保護
強調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取消了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必須低于0.6千克/噸鋁的量化指標;強調重點區域內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為環保要求的提升留出了空間。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在要求企業應滿足國家關于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法律、法規要求的同時,強調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企業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七)規范管理
對鋁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公示流程以及取消條件均進行了規范,細化了管理辦法,明確了各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特別增加了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的環節,以及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的要求,程序更加完善,要求更加嚴格;同時,明確了每年審核的時間安排,體現了“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和常態化管理的理念,將對提升企業持續對標規范要求開展生產經營的主動性發揮重要作用。
資訊來源:安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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